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父母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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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是一名高一学生,年满15周岁,经常玩网络游戏并在游戏中结交了女朋友孙某,为了讨好孙某,小杨经常给孙某购买游戏装备,动辄几百元。由于过度挥霍花光了生活费,小杨向网吧老板郭某借了5万元充值游戏,双方签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较高利息,并约定一年后归还本息。一年后,郭某向小杨索要5万元及利息,小杨无力偿还,郭某持借款合同向小杨父母索要本息。小杨父母非常生气,认为郭某把钱借给小杨根本没经过他们的同意,他们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因此产生纠纷。我所罗文广律师接受小杨父母的委托,代理了此案,最终胜诉,而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广大家长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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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问: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小杨父母是否要帮小杨还钱包括利息?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小杨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法律只允许其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事后追认方有效,而小杨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本案借款合同原本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法律上既不是当然无效,也不是当然有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其父母的追认,在小杨父母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只需要返还本金5万元即可,不需要支付利息。

关于小杨父母是否帮小杨还债问题。小杨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我国对监护制度注重监护人所负有的职责以及对职责的正确履行,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职责说,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就是对监护人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如小杨有财产的应从财产中支付,如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的应由其父母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醒

现如今,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追求名牌等行为已经成为无数家长头疼的问题,这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也不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更有甚者,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借款用于高消费或者打赏主播等,而且数额相对较大,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经济损失。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同时更要做到预防为主,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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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广律师简介

罗文广律师,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1年,在房地产行业以及矿产资源行业领域深耕十余载;在诉讼领域擅长办理房地产、矿产资源、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在非诉领域擅长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及村企合作项目法律事务,为房地产企业(单位)以及矿产资源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以及矿产资源企业的法律顾问。

END

撰稿 | 罗文广

初审 | 李   淏

审定 蔡正伟

排版 | 陈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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