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驾车身亡,同桌饮酒人要承担责任吗?


聚餐饮酒后驾车身亡,同桌饮酒人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2021年11月22日,石某诚邀张某前往惠阳区镇隆某大排档吃宵夜,张某朋友卢某作陪。席间,石某、张某、卢某喝了大量的酒,后石某因酒醉偷拿卢某摩托车钥匙,驾驶卢某的摩托车先行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11月24日,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石某的近亲属委托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查隆海律师、张小聪实习律师代理该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同桌张某、卢某两人连带赔偿损失合计1050277元,经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较多者陷入危险的可能性。此时共同饮酒人负有不使其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对其应给予必要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产生损害后果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共饮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应与共饮者的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原因力大小相适应,并按份承担责任。最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承担25142.25元,卢某承担37713.37元。

律师分析


共同饮酒是一种日常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者各自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同饮者对饮酒者也负有一定照顾义务。以下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同桌饮酒者需要担责的情形:

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一起喝酒

2、过度劝酒、灌酒

3、明知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未进行有效劝阻

4、未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或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同桌饮酒后,对同桌饮酒人员要尽到照顾、劝阻、看护、护送等照顾义务,否则因此造成损害后果的,共饮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撰稿|张小聪

排版|文宣部

审核|蔡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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