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解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解析

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施行后,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之前对于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在加强权益保护、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比如:《解释》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相互配合,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更有力打击,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解释》还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强化了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有助于规范动物饲养管理秩序,减少因动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再者,《解释》明确了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既强化了监护职责的履行,又合理界定了教育机构的责任,有利于解决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促进家校和谐,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综上,该解释的出台,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法官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排版:魏珍婷

审查:蔡正伟、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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