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21日 15:54 广东
高考不仅考验着学生们的知识积累与应试能力,更是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心弦。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家长们的心情尤为复杂而充满期待,因此,有的家长即便身处工作岗位,心系考场的孩子,也会提前与单位沟通,争取请假或者调整工作时间,只为能够亲自接送孩子,用行动传递着无声的鼓励与温暖。
今天笔者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正是一位家长以陪女儿高考为由请假不被批准后,强行休假而被开除的事情。那么公司开除这位家长是否合法呢?跟我一起看下去吧。
本次分享的案例来源于(2022)京民申876号案件。
李梅(化名)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岗位为微信编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凡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计;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天公司将按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20年7月7日,李梅因为想接送女儿高考,向公司主管口头请假,但是未获得批准。后李梅仍然2天未出勤,仅向主管微信发送了请假通知,主管未回复同意。
2020年7月9日,公司以李梅旷工2日为由解除与李梅的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7日,李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仲裁委对该诉求未支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梅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未出勤,公司以李梅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李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并经公司同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李梅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李梅上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梅觉得,女儿高考是人生大事,她休假陪考是天经地义,公司没有理由不给她休假,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
然而,公司合理的规章制度也应当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考勤制度是相对合理的,并且也有明确的请假手续(需书面申请),李梅的行为确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各位读者需要向用人单位请假,要与用人单位沟通好,不能因为请假理由重要就自己给自己批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李淏律师,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
现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淏律师,熟悉民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理论基础扎实。
在执业期间,李淏律师参与了近百起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参与了多个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企业清产核资项目、企业破产项目、银行惩赖诉项目、LC国际融资项目、EPC合作开发项目等,在诉讼和非诉领域均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兼任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人民调解员,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调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