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06日 11:13 广东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正式进入新的用人单位之前,新用人单位为了确认求职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情况,一般会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有什么用?
1. 求职与再就业
2. 社保关系转移
3. 办理个人档案转移
4.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林淑珍律师提醒:若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离职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必须要用到提交离职证明。
二、《离职证明》应该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林淑珍律师分析: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需要写明员工离职的原因,也不应带有有主观评价,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严重的还可能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就业权利,甚至可能因不实记载侵害离职员工的名誉权。
林淑珍律师,法学本科毕业;
现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林淑珍律师,曾在行政机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律事务经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民商综合法律事务及民事诉讼法律事务、刑事案件辩护、对婚姻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工作勤勉尽责,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尽心维护每位委托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林淑珍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